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合同债权转让,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,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。债权让与,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,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。其中,馈权人称为让与人,第三人称为受让人。那么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,以下由诉宁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一、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在债权部分转让情况下,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,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。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,都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。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、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。如果债权不存在,则转让行为无效。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,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。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。
2、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。
3、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,双方签字认可。
二、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
1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2、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,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,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。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,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。
三、法律依据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79条的规定,下列权利不得转让:(1)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。这种类型主要有: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,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;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,如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;属于从权利的债权,如保证合同等。(2)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。(3)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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蓟州区是天津市市辖区,位于天津市最北部,地处京、津、唐、承四市之腹心。截至2012年,全区总面积1593平方公里,下辖26个乡镇、一个城区街道、949个行政村、15个社区,常住人口91.15万人。 [1] 2016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22.98亿元,比上年增加32.44亿元。蓟州区古称渔阳,春秋时期称为无终子国,战国时称无终邑,秦代属右北平郡,唐朝设蓟州。新中国成立后,属河北省辖县,1973年9月划归天津市,相沿至今。蓟州区是天津市唯一的半山区县,也是天津市的“后花园”,被列为全国生态示范区、全国首家绿色食品示范区、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。截至2014年,区内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,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,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7处,文物保护点268处,革命战争遗址和纪念地160多处。夏商遗存,西周遗址,汉墓群,唐宋元辽墓葬,清王爷陵和太子陵等古遗迹遍布全区。2016年6月,撤销蓟县,设立天津市蓟州区,以原蓟县的行政区域为蓟州区的行政区域。